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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好不叫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亟需破局

发布日期:2016-4-20 18:00:22  点击数:1787
  “环境进入高风险期,守住安全底线难度大。”——这是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一席话。
  
  他坦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中国环境高风险期,环境事故呈高发频发态势。从此前的环境污染事故来看,由于企业难以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赔偿,陷入“企业污染,政府和受害者埋单”怪圈。实施环境责任险,用市场的手段分担企业污染环境的财务成本成为许多国家治理和修复环境的制度选择。
  
  中国试验推广环境责任险已有多年,但这种“绿色”保险一直“叫好不叫座”。“绿色”保险为何难以“增绿”?
  
  探索多年难有成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称环责险),称是指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投保人主要为企业,按照相关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是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和修复生态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和救济手段。
  
  重庆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原主任谢文良律师介绍,污染事故发生后,环境修复成本很高,一般企业无法承受,例如,他代理的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湖北一矿业公司污染巫山县庙宇镇千丈岩水库一案,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954余万元,当事企业难以承担。
  
  作为一种市场和金融调控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明显,能及时提供经济赔偿,维护受害人权益;保障企业不至于因污染事故影响生存。同时,由于与环境污染风险挂钩,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也会监督企业落实环境责任,减少污染风险,保险公司形成一种污染监督机制。因此,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不少国家纷纷推广环责险,将其视为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许多工业企业也将环责险作为管控风险、控制成本的一种有效手段。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凸显,中国也开始探索建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1991年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试点环境责任险,由于当时政策、法律都比较滞后,试点并无太多成效。进入新世纪,随着环境日益恶化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索步伐开始加快。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又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广环责险制度。
  
  2008年环责险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当年约有700家企业投保,2009年增加到了1700家,保费收入从2008年的1200多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300多万元。
  
  2012年底,全国约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但尽管如此,环责险业务开展并不乐观。2012年投保企业仅为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在当年保险产品中的份额很小,与中国保险业的增长差距悬殊,在改善环境、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建立市场化的企业污染约束机制作用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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