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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费用制度影响公众参与积极性

发布日期:2016-4-20 18:00:38  点击数:2094
  近年来,我国环境纠纷越来越多,呈现出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危害严重、隐秘性强的特点。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该院对百色市环境保护诉讼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环境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案件的审理存在技术性问题较多、专业化程度不够等问题,同时,现行环境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和诉讼鉴定制度、举证责任分配也应更加科学。
  
  环境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
  
  根据统计,近四年来,百色市两级法院环境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9%左右,并且集中于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失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
  
  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占民事案件不到1%,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不服行政环境管理处罚决定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从案件数量占比来分析,环境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环境诉讼案件相对较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法院认为,由于百色市工业化程度低、环境污染较少,反映在环境污染案件数量上就少。而百色地域森林覆盖面积大,动植物资源丰富,但是贫困人口较多,石漠化严重。山区村民为了发展,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山林失火、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较多。
  
  右江区人民法院针对环境诉讼案件随机对100名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显示,绝大多数法官认为环境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特别是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牵扯到的法律关系较多,证据又比较复杂。
  
  76%的法官认为,影响或者制约环境诉讼案件审理的因素是证据问题。取证难、鉴定难是审理环境诉讼案件过程中的瓶颈。特别是在涉林犯罪中,鉴定问题成为制约此类案件审理的一大阻碍。
  
  专业化程度不够也是制约环境诉讼案件审理的一大因素。
  
  目前,百色市法院还没有专门设置环保法庭,没有成立专门的环境类案件的合议庭,法官素质也不能完全适应审判专门化需要。另外,实践中缺乏专业化、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且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客观上令当事人望诉止步。
  
  诉讼费用鉴定制度待改进
  
  我国目前的环境诉讼收费制度,依然沿用两大诉讼法的规定,即先由原告预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这在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无可厚非,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百色法院认为,环境诉讼大多是出于公益目的,保护的也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环境权益,要求原告私人预付诉讼费用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环境诉讼的科学技术性是所有诉讼中最强的,绝大多数的证据需要经过科学鉴定才能取得,而且多数的损害事实也需要经过科学鉴定才能证实,巨大的鉴定开支对出于公益目的而起诉的原告来说,不仅仅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更是打击其参与环境诉讼的“利器”。
  
  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要求原告支付先期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这不仅会使起诉人出于经济理性而放弃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且也降低了普通公民参与环境诉讼积极性。
  
  调研中,有不少法官表示,环境诉讼中的证据举证有待改进。在目前的环境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除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之外仍然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环境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在环境诉讼中并不适用。
  
  调研发现,在环境诉讼中,侵害方往往是大企业,它们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对于普通公民提供证据的要求常常会直接忽视,很少会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出现。所以在环境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往往会出现举证困难的状况。
  
  被告在环境诉讼中明显是处于实质性的强势地位。无论是在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还是在信息、人才等方面都享有相对明显的优势,因而被告的举证能力相对于原告来说要强大很多,对于注重证据的现代诉讼来说赢得胜诉的可能性也就相对更高。
  
  法院建议设原告奖励制度
  
  对于环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右江区人民法院建议,在政府环保部门设立原告奖励制度,一方面弥补了原告的付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为维护环境公益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诉讼费缴纳方面,法院建议可以进行试点改革,将环保诉讼费列入地方财政计划,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由政府环保部门缴纳诉讼费,若案件胜诉后,再由污染企业或个人缴纳诉讼费,并将诉讼费退回环保部门专项的诉讼费账户。或者,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社会环保公益基金。公益基金来源除了社会环保人士捐款外,可以将企业的排污费转入这一基金。
  
  此外,法院还建议设置环保法庭,深化环保司法改革。一方面,积极推动环境公益组织的建立,并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
  
  另一方面,考虑到环境污染行为受害人与污染企业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法院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由污染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法院要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适用进行必要限制。
  
  基于对国家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考虑,右江区人民法院建议,案件判决后由法院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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